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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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下设(暂设)办公室(综合部)、会员部、信息部。协会下设5个专业委员会为分支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负责组织行业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培训、会员合作等项工作;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标准,组织调研并逐步完善风险动态监督防范和预警机制;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产权市场政策法规的完善进行研究,起草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履行义务;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产权市场会员在产权交易合作中的利益和工作纠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市场创新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产权市场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蔡敏勇当选为首届会长,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当选为首届副会长,国务院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夏忠仁任秘书长。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英文全称:Chinese State-owned Property Ex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CSP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创新性、自律性的原则,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服务,为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利益服务,为政府的决策和监管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903室、928室、9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二)研究产权交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收集并发布行业信息,研究开拓新业务,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执行;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六)开展行业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有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理论学术研究和业务开发等工作;
(八)组织行业的培训、推动业务交流与合作;
(九)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十一)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申诉、听证的权利;
(六)要求本协会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五)服从本协会的协调;
(六)向本协会提供本机构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协会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函告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处分和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警告等处分;
(二)会员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建议业务主管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协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2.给本协会或全行业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本协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本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2年一届,每届召开1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开会时间应该提前15日书面通知会员单位。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三)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分;(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的聘免,并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免;(八)审议批准秘书长提出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的方案;(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查、批准本协会的财务预决算;(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会长一般不得连任,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如会员单位增加可增设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方案,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党委书记、总裁
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理事长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
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理事长
历任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企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主任。
目前,还担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理事长、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职务。
熊焰个人简介:
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副会长、
夏忠仁个人简介:
夏忠仁,本科学历,中国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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