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简介
山西省文物局网站
一、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教育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审定全省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省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五、负责全省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博物馆职能作用的发挥。
六、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督查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专业性意见。
七、依法对全省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的指导和规划。
九、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省文物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材料和公文处理工作。
二、负责上级机关的批示、提案、建议和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和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秘书事务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机要、档案、保密工作。
五、负责机关及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局信访接待协调工作。
七、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的开支,负责机关财产、设备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局机关车辆管理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八、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并督查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研究拟制局机关干部队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规划,抓好机关干部队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做好直属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承办局机关国家公务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退休、调配、交流、任免、奖惩、考察、考核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做好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录用计划核报和招聘工作。
五、负责全省文博系统的基础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制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选派、推荐工作;协调文博学院办学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工资、劳动保障政策,承办局机关干部职工工资调整;审核、报批局系统职工工资调整的有关表报;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职工的医疗保健和劳动保险等工作。
七、承办全省文博系统中、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协调、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称考试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负责局系统的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承办全省文博系统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
九、承办全省文博系统有关人事工作的各项统计表报。
十、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呈报和备案等外事专办工作。
十一、协调组织干部下乡、挂职锻炼和定点扶贫等工作。
十二、承办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对口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组织文物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核、呈报工作。
二、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组织对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五、协调省局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省文物普法工作;。
六、协调组织文物保护的政策性调研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省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其他处室有关文件的政策把关。
九、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会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文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研究制定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规章制度以及本系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审核、汇总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决算及其他相关报表。
六、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编报国家和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负责对该经费实施管理和监督,审核、汇总年度决算及报表。
七、负责向国家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全省文物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
十、负责有关文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汇总、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我省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有关专项工作。
一、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
二、研究拟定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三、承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组织审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与有关单位组织审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等工作。
五、编制全省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制定年度保护维修项目计划,组织审批维修工程方案,审核、审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组织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监督和验收。
六、负责组织对全省文物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审工作。
七、管理全省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审核、申报和文物勘探单位资格的审定、考核,审核、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全省考古勘探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建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记录档案。
九、负责全省文物景点拍摄的审批等有关工作。
十、负责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负责编制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二、审核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方案。
三、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审查重要陈列设计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六、审批、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
七、组织和管理全省的文物外展工作,负责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负责组织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宣传和推广工作。
九、承办全省文物科技统计和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十、审核本系统涉外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
十一、负责全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文物安全督察处)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三、对造成文物被盗、被损、被毁、文物流失的事件和文物开放单位发生的游客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
五、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行政过错及错案、违法行政等失职行为行使督察权。
七、负责上级部门、省打击文物犯罪领导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组织和管理全省的文物外展工作,负责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负责审核全省文物系统涉外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
三、组织协调全省博物馆与国内馆际之间临时特展。
四、培训全省文物系统讲解员并组织比赛。
一、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局党组的决议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二、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的制定安排和组织,负责局系统各党支部的理论学习安排。
负责党员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
三、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掌握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六、负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在遵守国法政纪、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人事制度方面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局系统党员和群众的法制教育、道德规范教育。
八、负责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和统战工作。
九、负责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工作。
十、完成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宜。
一、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协调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生活待遇。
四、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对省文物局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工作部署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省文物局党组及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省文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省文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省文物局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的中心任务,对省文物局直属及全省文物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与监察,调查处理文物局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查处文物系统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督促省文物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受理对省文物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省文物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协助省文物局党组抓好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根据省文物局党组的部署,协助督促、指导和组织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协助省文物局党组开展领导干部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开展广泛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八、协助省文物局及直属单位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承办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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