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简介
中国制度_中国网
宪法对中国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的主要原则
1、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2、社会主义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3、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
统一战线由中国领导,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
统一战线在国家、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4、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5、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6、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评和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要求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学术和创作自由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修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中国是中国的*执政党。
中国建立于1921年,1949年通过武装斗争的方式,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目前有大约8500万党员,350万个基层组织。
中国在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级和领域都建立有正式(即通过党内选举方式建立的)或非正式(即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的组织。
一、中国的性质
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中国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二、党的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第三,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民主集中制的和组织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二)组织原则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2、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3、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5、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6、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7、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8、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9、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10、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11、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四、党的组织机构
(一)党的中央领导机关
1、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局、局常委会、总书记、中央军委和书记处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党的中央局、中央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党的中央局、中央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局会议和中央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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